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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曹富樂
性別:男
畢業院校:華東政法大學
職業:律師
執業證號:13401201710383991
聯系電話:15215651639
律師事務所: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曹富樂,安徽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安徽省律師協會青年律師人才庫刑事部成員,合肥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合肥市法學會法律咨詢專家(刑事法及刑事合規方向),合肥市公安局領導接訪陪訪律師,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金亞太刑事業務中心副主任,高級合伙人,金亞太刑辯分所權益合伙人,王亞林刑辯團隊核心成員,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碩士,三級律師。
曹富樂律師曾在核心期刊等發表論文十余篇,獨立編寫《安徽省律師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手冊》、參與編寫王亞林團隊《精細化辯護》一書。
執業以來,曹富樂律師辦理了大量省內外有重大影響刑事案件,如某正廳級干部受賄、濫用職權案、城改集團某公司總經理貪污、受賄案、合肥某21億元非法集資案、合肥“云夢生活”特大傳銷案、上海數億元代客炒股場外配資案、阜陽呂氏三兄弟涉黑案、合肥首起套路貸涉黑案、山東臨沂王某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江蘇徐州王某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六安方某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馬鞍山首起公安局長保護傘案、亳州喬某某受賄案、合肥彩象科技非法集資案、浙江金華6000萬美元詐騙案、蚌埠兩年五審企業家非法經營無罪案、合肥“網監一號”行動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無罪案、合肥鬧市區聚眾斗毆無罪案、阜陽村委會主任非法占用農用地無罪案、淮南企業家反向對敲換匯非法經營無罪案、合肥秦某拐賣婦女無罪案、安徽首例鸚鵡無罪案、企業家虛假訴訟型詐騙240余萬無罪案、某公司行賄千萬無罪案、阜陽辦理留學合同詐騙160余萬無罪案、合肥“數百萬房產銷售”詐騙無罪案、河北保定房屋拆遷故意傷害無罪案、淮南虛擬貨幣投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無罪案、合肥拐賣婦女無罪案、合肥購買三唑侖走私毒品無罪案、六安某公司千萬行賄無罪案、合肥鄭某危險駕駛無罪案、宿州強制猥褻改判免予刑事處罰案、合肥故意傷害免予刑事處罰案、某市糧食系統騙補詐騙無罪案等。
電話(微信號):1521565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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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富樂律師辦理的部分刑事案件簡介:
Ø 無罪及免予刑事處罰案件親辦案例
1.合肥“網監一號”行動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無罪案——本案系合肥“網監一號”行動首起案件,繆某某數十萬貨物被扣押,經辯護,繆某某在被羈押的第37天取保候審。在偵查階段,辯護人向公安機關多次提交撤銷案件的法律意見書。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積極調取證據,通過調查取證方式獲得了生產商關于涉案食品的檢驗合格證明,并及時提交檢察機關。同時,辯護人還同步向有關機關多次遞交了《錯誤立案監督申請書》。后本案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以情節顯著輕微為由不起訴。
2.蚌埠兩年五審企業家非法經營無罪案——兩年五審,為武漢企業家辯“無罪”。曹富樂律師于本案一審判決后介入,辯護人提交了上訴狀、二審開庭申請書、請求監督意見以及二審辯護意見后,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二審發回重審一審階段,W縣檢察院增加犯罪數額并增加單位為被告,辯護人遞交相關手續,積極調取證據,制作證據與數額分析表,一審判決采納辯護人犯罪數額的辯護意見,降低指控的犯罪數額,但被告人及單位堅持本案無罪,繼續上訴;辯護人繼續接受委托,在二審階段提交辯護意見,后二審法院以原判部分事實不清為由再次發回重申,第二次發回重申一審期間,W縣檢察院撤回起訴,最終對被告人盧某某及被告單位N公司作出存疑不起訴。
3.淮南企業家反向對敲換匯非法經營無罪案——李某某通過地下錢莊反向對敲方式兌換外匯,金額高達數千萬元,經辯護,尤其是對非法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結合相關規定與司法解釋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單純買匯,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向檢察機關提出不起訴建議。2021年4月23日,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4.阜陽村委會主任非法占用農用地無罪案——朱某某原系當地村委會主任,因歷史遺留問題,經當地政府協調,其與群眾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公安機關以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移送審查起訴,后經多次調查取證及實地走訪,檢察院采納辯護意見,對本案作出不起訴決定。
5.合肥鬧市區聚眾斗毆無罪案——合肥鬧市區二十余人打架斗毆事件。曹富樂律師于審查起訴階段介入后,擔任李某某的辯護人,經積極與承辦檢察官溝通后案件退查,第一次退查結束后,辯護人仔細研究確定辯護方向并及時提交了不起訴意見書,檢察官決定召開不起訴聽證會,經檢委會討論最終李某某通過了不起訴決定。
6.企業家虛假訴訟型詐騙無罪案——王某系某大型企業老總,因公司起訴某國企返還投標保證金240余萬元,被公安機關以詐騙、妨礙作證罪立案偵查。經辯護,公訴機關完全采納辯護意見,對本案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7.辦理留學合同詐騙無罪案——趙某某具備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因幫助被害人辦理留學過程中出現阻礙因素,合同未能繼續履行,致使被害人報案,偵查機關以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曹富樂律師介入后,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以及調查核實相關證據申請書,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經辯護,公訴機關完全采納辯護意見,對本案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8.淮南虛擬貨幣投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無罪案——2021年2月,S某等人搭建某虛擬貨幣投資詐騙平臺,朱某某負責某項目運維工作,經辦案律師閱卷分析及多次與檢察官溝通,檢察官采納辯護意見,對朱某某不起訴。
9.河北房屋拆遷故意傷害無罪案——2021年9月,劉某某因瑣事與人發生沖突,造成對方輕傷二級,檢察院建議認罪認罰后量刑八個月可適用緩刑,辦案律師介入后,經多次與檢察官溝通,檢察官采納辯護意見,對劉某某不起訴。
10.安徽首例鸚鵡無罪案——王某某因買賣鸚鵡,歷經三年七審,二審法院以危害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核準。經辯護,檢察院撤回起訴。
11.合肥“數百萬房產銷售”詐騙無罪案——被害人A于H市某處購房并以現金方式支付110萬預付款,后以詐騙罪提起刑事控告,公安機關以詐騙罪立案,并以W某涉嫌詐騙金額110萬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律師多次與承辦人員進行溝通,并提交法律意見書及無罪證據,最終檢察機關采納辯護意見,對王某存疑不起訴。
12.合肥拐賣婦女無罪案——本案為法律援助案件,秦某某因涉嫌拐賣婦女被刑事立案,經辯護,案件因超過追訴時效而不起訴。
13.合肥購買三唑侖走私毒品無罪案——本案涉案人員多達數百人,張某為個人用途從境外通過郵寄方式購買,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檢察院審查起訴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14.六安某公司千萬行賄無罪案——某公司因某正當業務涉嫌行賄千萬元,后公司主動到案說明相關情況,綜合全部事實,最終辦案機關采納意見,案件未移送。
15.合肥危險駕駛無罪案——經辯護,檢察機關采納辯護意見,對鄭某相對不起訴。
16.宿州強制猥褻改判免予刑事處罰案——一審以強制猥褻罪判處當事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當事人不服上訴。二審接受委托后,曹富樂律師經認真審查研究,提出本案事實不清、案發背景特殊、被害人案發時和案發后均存在非正常表現等意見,二審法院采納辯護意見,經審委會討論,改判免予刑事處罰。
17.合肥法律援助故意傷害免予刑事處罰案——本案為法律援助案件,經辯護,并經法院審委會討論,完全采納辯護意見,對錢某某免予刑事處罰。
18.某市糧食系統騙補詐騙無罪案——黃某某系某國有糧食企業財務負責人,因單位違規申報騙取國家相關補貼362.5萬元,被某市紀委監委留置,后紀委監委將詐騙362.5萬元線索移送某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后公安機關以黃某某涉嫌詐騙362.5萬余元移送審查起訴,辯護人做無罪辯護,后檢察院采納部分意見,以黃某某涉嫌詐騙212.5萬元移送起訴。經兩次開庭,法院采納辯護意見,認定本案不構成詐騙罪,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黃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Ø 重大影響案件親辦案例
19.某正廳級干部受賄、濫用職權案——L某系原地級市市委書記、國有上市公司董事長,因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省紀委監委留置,案件現處于二審審理階段。
20.全國首起語聊軟件詐騙案——當事人系某語聊軟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涉案犯罪嫌疑人多達500多人,涉案金額2.6億,辯護人堅持做無罪辯護,在無任何從輕情節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本案,全國語聊平臺行業均自發進行刑事合規審查。現案件正在二審審理階段。
21.馬鞍山首起公安局局長保護傘案——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上訴后,曹富樂律師接受委托,經提交新證據及多次溝通,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后經多次合議,二審維持原判。
22.上海某公司代客炒股并場外配資案——L某伙同他人成立某公司,從事股票咨詢業務,代客炒股,并介紹金主進行場外配資,非法配資金額5000多萬,涉及股票交易金額4億多元。公安機關以詐騙罪立案偵查,后以非法經營罪移送審查起訴。經辯護,檢察院采納部分辯護意見,將獲利金額從800多萬降低至200多萬。后法院采納部分辯護意見,判處L某五年三個月有期徒刑。
23.城改集團某公司總經理貪污、受賄案——Y某系原城改集團下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被縣紀委監委留置,案件現處于一審審理階段。
24.合肥首起套路貸涉黑案——本案系掃黑除惡專項行動開展后合肥首起套路貸涉黑案,曹富樂律師擔任第四被告的辯護人,經辯護,法院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
25.山東臨沂王某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督辦案件,王某作為第二被告,被指控為黑社會性質領導者,涉嫌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非法采礦罪、窩藏罪等數罪,曹富樂律師接受委托后,積極申請被害人出庭,法院采納辯護意見,認定王某不構成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數罪并罰,最終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而本案的第三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第四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
26.“云夢生活”特大傳銷案——檢察院指控傳銷人數3萬余人、層級218級、涉案資金3億,經辯護,法院兩次退查,兩次重新鑒定,變更起訴人數為3千余人、層級85層、涉案資金3千余萬。
27.阜陽呂氏三兄弟涉黑案——阜南縣高度重視本案,開庭期間,法院周邊懸掛了各種“打黑”橫幅、標語,口號漫天;上百名(持槍)武警、特警負責安保;辯護律師出庭必須經過三道安檢等等,整個庭審歷經六天共計50多小時。自接受委托,反復研究案卷,多次召開研討會,前后歷時一年多時間,形成46萬字的閱卷筆錄,制作幾十份累積20萬字的法律文書。
28.阜陽張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本案涉案被告人多達28人,卷宗150余本,張某系第一被告的妻子,涉嫌尋釁滋事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高利轉貸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其中,檢察院指控張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多達2000多萬,經辯護,法院采納辯護意見,認定虛開金額為250多萬。
29.亳州喬某某受賄案——檢察院指控喬某某受賄102萬,經辯護,法院采納辯護意見,未認定其中最大的一筆22萬,并判處喬某某緩刑。
30.合肥副處級干部受賄案——本案指控受賄255萬,當時正值《刑法修正案(九)》修訂期間,本案窮盡了所有能延期的手段,包括審查起訴階段的兩次退查,審判階段兩次退查等,最終法院對本案從輕判罰,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
31.某公安民警刑訊逼供案——經辯護,法院采納辯護意見,當事人獲緩刑。
32.蔡某詐騙案——本案被害人為某縣委書記、“黑老大”,省高院指定管轄審判階段。經辯護,關于購買的房屋合法部分應予返還及上百萬茅臺酒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被法院采納。
33.淮南某女企業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當事人為女企業家,曾獲“淮南市三八紅旗手”“優秀企業家”等榮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400余萬,一審被判有期徒刑6年。曹富樂律師接受委托,代理二審辯護,經辯護,二審法院采納辯護意見,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現案件正在發回重審一審中。
34.某中財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某中財富系大型P2P公司,本案涉案人數數十人,涉及投資者上千人,金額數十億,現案件正在審查起訴階段。
Ø 信息網絡犯罪親辦案例
35.河南朱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案——朱某系公司最大股東,因公司開發的軟件涉嫌破壞某APP信息程序被立案偵查,指控金額多達4300多萬。經辦案律師辯護,并提交法律文書及相關證據300余頁,在經銷商等下游人員獲判實刑的情況下,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采納辯護意見,對朱某在內的所有同案犯均判處緩刑。
36.江蘇周某非法經營案——周某因有償刪帖、刷粉被以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辦案律師介入后,經多次會見了解案情,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公安機關采納辯護意見,對周某在第29天取保候審。現案件進入刑事合規審查階段。
37.浙江金華6000萬美元詐騙案——本案被害人多達上千人,犯罪嫌疑人多達上百人,涉案公司在境外購買并運行服務器,當事人系運維工程師,涉嫌幫助他人開發虛擬幣交易平臺,他人利用該平臺實施詐騙,金額高達上千萬,因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刑事拘留,經辯護,為當事人成功取保候審。
38.滁州朱某侵犯著作權、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檢察院指控朱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朱某已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為數罪并罰有期徒刑12-14年。曹富樂律師在接受委托后,積極申請調取證據,并與法院積極溝通,在審查視聽資料的過程中,成功找到大量視頻重復的相關證據。經辯護,一審法院完全采納辯護意見,數罪并罰判處朱某有期徒刑7年6個月。朱某服判,未上訴。
39.北京某教育培訓公司詐騙案——金某系某北京某教育培訓公司股東,公司因消防工程師教育培訓項目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案涉及犯罪嫌疑人上百人,涉案金額數百萬,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金某有期徒刑十年。
40.合肥陳某詐騙罪案——陳某涉嫌伙同他人冒充中國移動員工,以預充話費送購物券為名騙取財物,公訴機關指控陳某犯合同詐騙罪,因涉嫌數額巨大,陳某一直處于羈押狀態。庭審中,辯護人提出部分證據不合法、數額計算方式有誤、系從犯等辯護意見,法院采納辯護意見,將詐騙數額由43萬余元調整為23萬余元,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兩年。現已服刑完畢。
41.河北某教育培訓公司詐騙案——陳某系某河北某教育培訓公司學服部總監,公司因消防工程師教育培訓項目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案涉及犯罪嫌疑人50余人,涉案金額數百萬。陳某作為第三被告,被指控詐騙300多萬,經辯護,法院采納意見,在陳某被羈押一年九個月之后,在春節前一天辦理取保候審。后法院采納辯護意見,判處陳某犯詐騙,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
42.滁州沈某某侵犯著作權案——本案涉及芯片技術,系當地迄今為止最大的侵犯著作權案件,沈某某系北京公司實際管理人和控制,并同時經營兩家企業。接受委托后,曹富樂律師積極收集整理證據,多次與檢察院溝通,并提交近百頁證據材料。檢察院采納辯護意見,對沈某某不批捕。庭審中,辯護人提出沈某某構成坦白、退贓、與被害人和解、認罪認罰等情節,請求判處緩刑等辯護意見,法院采納辯護意見,判處沈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
43.某教育培訓公司詐騙案——任某系合肥某某教育培訓公司運營,公司因教育培訓項目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案涉及犯罪嫌疑人上百人,任某涉案金額三百余萬。經辯護人多次于承辦人員溝通,并提交上萬字辯護意見,最終被告人被批準逮捕后取保候審,案件尚未判決。
44.淮南朱某某電信詐騙案——經辯護,檢察機關采納辯護意見,對朱某某不批準逮捕。
45.某平臺特大詐騙案——檢察院起訴詐騙111萬余元,經辯護,法院采納辯護意見,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林某緩刑。
46.金某網絡開設賭場案——金某系某網絡賭博平臺代理,通過微信建群方式發展會員,提供購買飯卡、賭資結算、積分充值提現等服務并從中抽頭漁利,獲利3萬余元。經辯護,法院采納辯護意見,判處金某犯開設賭場罪,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Ø 有組織犯罪親辦案例
47.江蘇徐州王某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王某某系本案第一被告,一審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上訴后,曹富樂律師接受委托,經提交新證據及多次溝通,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后經多次合議,二審維持原判。
48.六安方某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方某某系本案第一被告,方某某為第一被告,公訴機關指控方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虛假訴訟罪、搶劫罪、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十一個罪名,經辯護,在審查起訴階段,成功將搶劫罪拿掉。
49.滁州鄒某某涉惡案——本案系掃黑除惡專項行動開展以來,當地第一起指控惡勢力案件,曹富樂律師在二審接受委托后,積極與法院溝通,后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50.安慶房某某涉惡案——本案在偵查階段接受委托,公安以5個罪名偵查,后經辯護,在偵查階段,成功脫黑;在審查起訴階段,將搶劫罪和強迫交易罪拿掉;在審判階段,抓住庭前會議和庭審機會,在已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況下,成功促使檢察院下調量刑建議,并保住了被查封的全部財產。后法院采納辯護意見,三罪并罰,判處房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51.阜陽薛某某涉惡案——薛某某被指控系惡勢力團伙糾集者,被指控罪名多達8個,其中指控詐騙900多萬,經辯護,一審法院采納辯護意見,將詐騙金額中的500多萬拿掉,且認定詐騙未遂。上訴后,經辯護,二審法院采納辯護意見,將騙取貸款罪拿掉。
52.合肥郝某某涉惡案——偵查機關以惡勢力犯罪集團移送審查起訴,其中,尋釁滋事一罪的違法犯罪事實多達20多起,經辯護,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采納辯護意見,將惡勢力犯罪集團和大部分尋釁滋事違法犯罪事實拿掉,僅以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起訴,指控尋釁滋事的違法事實只有4起。在審判階段,一審法院采納辯護意見,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實報實銷。當事人服判,未上訴。
53.六安張某某涉惡案——本案是只有3人的惡勢力團伙,一審法院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曹富樂律師接受二審委托后,積極調查取證,前往案發現場實地勘查,提交多份書面意見,現案件正在二審審理中。
54.合肥張某某組織賣淫案——本案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以組織賣淫罪對張某某立案偵查,經辯護,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采納辯護意見,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起訴,并將張某某取保候審。后法院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張某某緩刑。
55.合肥謝某某協助組織賣淫案——謝某某有前科,曾因非法拘禁罪被判處管制。檢察院以協助組織賣淫罪提起公訴,并以情節嚴重當庭發表五年六個月到六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經辯護,法院完全采納辯護意見,按照五年以下法定刑量刑,并判處謝某某緩刑。
56.曹某某組織賣淫案——曹某某與同伙利用手機和電腦操作微信、QQ、蝙蝠等社交軟件招攬嫖客,招聘、管理數十名賣淫女在租賃地點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由賣淫女向嫖客收取嫖資后對半分成。經統計,涉案嫖資126萬余元,曹某某獲利19萬余元。因量刑建議過高,曹某某一直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經辯護,法院采納辯護意見,按照最低刑判處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罰金刑52000元。曹某某服判,未上訴。
57.合肥張某某敲詐勒索、詐騙涉惡案——本案被害人均為國有銀行,張某某因涉嫌存款業務敲詐、詐騙國有銀行,經辯護,檢察院兩次調整認罪認罰量刑建議。一審審理階段,法院采納下調量刑建議申請,由認罪認罰量刑建議的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調整為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張某某服判未上訴。
Ø 經濟犯罪親辦案例
58.合肥李某某詐騙罪案——本案歷時近2年,被告人多達38人,平均年齡不到25歲,因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由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李某某工作時間較長,擔任經理職務,涉案金額為40余萬,一直處于羈押狀態。庭審中,辯護人提出李某某不構成詐騙罪,且具有自首、從犯等情節,部分金額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采納辯護意見,判處李某某緩刑。
59.池州馮某詐騙案——在被告人多次明確認可欠款50萬并出具欠條的情況下,經辯護,成功將犯罪金額與實際接受金額進行區分,檢察院完全采納辯護意見,將詐騙金額從起訴意見書的50多萬元降低到起訴書的35萬余元。因本案不具有自首、立功等減輕處罰情節,一審法院判處六年有期徒刑。馮某服判未上訴。
60.合肥劉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案——劉某系個人放貸人員,公安機關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移送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經辯護,檢察院將詐騙罪拿掉,只以敲詐勒索罪起訴。在審判階段,經與被害人多次溝通,被害人出具諒解書,法院采納辯護意見,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兩年。
61.鄭州葛某某合同詐騙案——檢察院指控葛某某合同詐騙70余萬元,曹富樂律師接受委托后,積極調取所有涉案車輛信息,主動調取涉案車輛證據,經仔細核對,成功將部分車輛和金額從犯罪金額中拿掉,經與檢察院、法院交涉,本案最終多次變更指控金額,最終法院判決涉案金額不足20萬,當事人實報實銷,獲得釋放。
62.合肥馬某假冒注冊商標案——偵查機關以馬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經鑒定涉案金額為136000元)移送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經辯護,成功為馬某申請取保候審。在庭審階段,一審法院完全采納辯護意見,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本案的同案犯被判處實刑。
63.合肥“某科技”公司非法集資案——本案被害人多達數百人,涉案金額上億,甚至有些被告人同時也是被害人,王某某系科技公司股權銷售的江蘇總代理,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時自己也投資購買部分公司股權,接受委托后,辯護人積極申請調取證據,審查銀行流水,并與法院就案發背景、被告人事后表現等進行溝通,法院最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64.定遠張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起訴意見書認定張某某涉案金額為8000余萬。經辯護,公訴機關采納辯護意見,起訴書指控犯罪金額為30余萬。后一審法院判處張某某緩刑。
65.合肥沈某某非法經營案——沈某某將從陳某處購買的127530元香煙全部出售牟利,銷售金額約155000元。沈某某將從其他上家購買的香煙出售給陳某,銷售金額32400元。另沈某某銷售假煙非法獲利30000元左右。經辯護,公訴機關認可偵查階段遺漏的主動到案情節。一審階段,法院采納辯護人的全部辯護意見,沈某某成為本案唯一獲得緩刑的被告人。
66.陳某某串通投標案——本案系某市公安局督辦案件,經辯護,檢察機關采納辯護意見,對陳某某不批準逮捕。現案件正在一審審理中。
67.湖北某縣許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案——本案涉案假口罩案值上億元,經辯護,檢察機關采納辯護意見,對許某某不批準逮捕。
68.合肥李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本案涉案區域廣、涉案金額數千萬元,經辯護,李某某被取保候審。
69.某公司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本案指控金額200余萬,經辯護,法院采納辯護意見,對股東在內的公司所有涉案人員判處緩刑。
70.王某某詐騙案——本案歷經4年,在一審審理階段,3年開三次庭審,辯護人做無罪辯護,被告人堅決不認罪,后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緩刑。
71.江西500萬詐騙案——檢察院以詐騙罪起訴,在沒有任何從輕處罰情節,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Ø 人身犯罪親辦案例
72.安慶汪某某故意傷害案——被害人重傷二級,無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經辯護,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73.六安朱某某故意傷害二審改判案——本案被告人有7名,朱某某系糾集者,一審法院認定朱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另外6名被告人處于取保候審階段。上訴后,曹富樂律師接受委托,以正當防衛為由做無罪辯護,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后實報實銷,改判拘役6個月。改判后,本案同案的6名被告人均被做無罪處理。
74.余某故意殺人案——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提交了刑事司法精神病鑒定申請書,并多次與檢察官溝通本案的定性問題。庭審中,辯護人堅持認為余某的行為屬于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開庭審理耗費四個多小時,庭審對抗激烈。后一審法院采納自首等辯護意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余某某有期徒刑9年。
75.陳某某放火案——陳某某系面館店老板,因與隔壁燒餅店老板存在經營糾紛,于凌晨兩點多前往燒餅店卷閘門支開南側一口使用紙巾、塑料袋、打火機引燃后回家睡覺。一審法院以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陳某某不服上訴。曹富樂律師接受委托,進行大量的類案檢索并學習了液化氣罐的理論知識后,認為一審法院部分事實與情節認定錯誤,辯護人及時提交二審辯護意見,后案件維持原判。
76.余某某故意傷害案——余某某因房屋裝修問題與鄰居發生糾紛,造成兩人輕傷二級,辯護人介入后多次與承辦法官溝通,提交辯護意見,最終一審法院采納辯護意見,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余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77.亳州某強奸案——當事人與被害人系同居關系,當事人堅持做無罪辯解,拒絕檢察院認罪認罰緩刑的量刑建議,現案件處于一審審理階段。
78.李某某催收非法債務案——本案原按照涉黑涉惡方向辦理,經辯護,偵查機關僅按照催收非法債務罪移送審查起訴,一審采納部分辯護意見,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后上訴,二審法院采納部分辯護意見,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Ø 申訴親辦案件
79.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申訴無罪案——自接受委托至結案歷經1年8個月,就程序問題請教北大刑訴法博士、檢索大量案例和論文,先后向省市區三級法院和檢察院提起申訴,經過辯護律師不懈的努力,全案八名被告人均獲無罪。
80.交通肇事申訴案——經申訴,合肥中院予以立案,開庭后維持原判。
81.組織賣淫、包庇申訴案——經申訴,阜陽市檢察院予以立案,現正在審查階段。
82.高利轉貸申訴案——經申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現正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83.串通投標申訴案——正在辦理。
84.協助組織賣淫、引誘幼女賣淫、介紹賣淫申訴案——正在辦理。
Ø 其他親辦案例
85.宿州陳某非法采礦案——陳某與他人合伙建設公園,在開發池塘的過程中,將開采的石頭外賣。檢察院開始以破壞性開采為由,按照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起訴,經辯護,第一次開庭后,檢察院變更起訴,調整為三年以下法定刑。經三次開庭,多次和檢察院、法院溝通,法院最終采納辯護意見,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
86.合肥陳某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案——檢察院指控陳某某非法使用“偽基站”,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經辯護,法院采納辯護意見,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兩年。
87.張某某生產制毒物品案——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辯護人多次與承辦檢察官進行溝通并就本案司法鑒定報告進行分析研究向其提交了審查意見書。經辯護,法院采納辯護意見,對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88.信陽胡某某盜竊罪案——胡某某涉嫌伙同未成年人多地多次流竄盜竊,因河南當地嚴打盜竊、詐騙犯罪,胡某某一直處于羈押狀態。審查起訴過程中,辯護人經多次會見及閱卷,提出胡某某具有立功情節,并就該情節申請公訴機關調取相關證據。經退回補充偵查,胡某某立功情節予以認定。后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判決作出時,胡某某已實際被羈押六個月二十天,現已刑滿釋放。
89.合肥洪某盜竊案——洪某因多次盜竊被抓,公安機關在拘留30天后報送檢察院批準逮捕,經過與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多次溝通,在7天的批準逮捕期間內,取得被害人諒解。同時,曹富樂律師積極收集關于洪某個人和家庭的特殊情況,并與檢察官多次溝通。經辯護,檢察機關采納辯護意見,對王某不批準逮捕。
90.陳某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在檢察院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辦案律師介入后,經開庭辯護,法官采納辯護意見,對陳某判處緩刑。
91.江某某被交通肇事案——江某某系交通肇事被害人,經代理,除保險公司法定賠償外,被告人另行支付江某某家屬60余萬補償款取得諒解。
92.線下開設賭場案——經辯護,一審法院采納辯護意見,判處緩刑。
93.江蘇朱某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案——經辯護,朱某某在第29天被取保候審,現案件正在偵查階段。
(以上為曹富樂律師辦理的部分典型案例,未完待續)
曹富樂律師部分文章簡介:
Ø 時事或案例簡評
1.“黑龍江某大學不雅視頻”的罪與罰
2.“白銀馬拉松事件”是否涉嫌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3.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罪與罰
4.買航空延誤險獲賠不構成犯罪
5.湖南“大頭娃娃”難道就罰酒三杯?
6.網絡紅酒銷售是否構成詐騙罪?
7.“昆山砍人案”無罪不是民眾的勝利!
8.寶馬車主砍人被反殺,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9.傳播空姐遇害現場照片是否構成犯罪?
10.望江路公交站倒塌事件該當何罪?
11.淺議不作為義務的來源——由一則案例引發的思考
12.危機公關,莫走極端 ——從雷洋案談起
13.案例簡評
14.“唐山打人案”構成聚眾斗毆罪
15.無法無天|“唐山打人案”是否涉黑涉惡?
16.“自媒體”可能涉嫌的“十宗罪”
Ø 理論與實踐研究
17.如何認定聚眾斗毆罪的“積極參加者”?
18.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財產處置的相關規定綜述
19.正當防衛和互毆行為的實踐區分
20.“三流不合一”并不必然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21.淺議毒品封存、取樣、送檢、移送、稱重程序
22.淺議刑罰論的變遷
23.“黑惡勢力犯罪”相關規范的理解與適用
24.貪污、受賄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中的修改體現
25.家人突然被抓,你應該怎么做?
26.淺議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27.冒充警察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
28.簡析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異同
29.論盜竊財產性利益行為
30.互聯網金融股權眾籌刑事風險與規避
31.互聯網金融P2P網貸刑事風險與規避
32.淺議緩刑制度的完善
33.欺騙無處分權人處分第三人財物行為的定性
34.“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應避免客觀歸罪
35.懲治電信網絡詐騙不能只靠司法解釋
36.危險駕駛(醉駕)的司法認定(含滬、津、遼、蘇等最新司法觀點)
37.租用他人煙草專賣許可證銷售真煙行為的認定
38.刑事司法應當堅守刑事違法性的犯罪本質
39.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司法認定
40.刑事實務中認定自首的司法觀點集成(含53個指導案例、25個司法觀點,涵蓋3部司法解釋、1個批復等)
41.論緩刑考驗期滿后故意犯罪構成累犯的可行性
42.外匯按金交易行為的刑法定性
43.盜竊罪立法及司法解釋的定性與反思
44.不動產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45.盜竊罪之“財物”釋義與反思
46.曹富樂:論財產犯罪數額的認定
47.曹富樂律師: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如何辯護(圖)
48.“刷粉業務”的刑事法律風險分析
Ø 其他文章
49.“犯罪實行行為著手標準的檢視和重塑”發表于《湛江師范學院學報》
50.“違法性認識的檢視和重新定位——以自然犯與法定犯區別說為切入點”發表于《法學研究生》
51.“盜竊罪犯罪對象‘財物’之釋義與反思”發表于《華東政法大學學報》(增刊)(CSSCI來源期刊)
52.“論搶劫罪與強奸罪客觀行為的異同”發表于《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增刊)(CSSCI來源期刊)
53.“單位犯罪立法解釋之思考”發表于《福建法學》
54.“風險刑法視閾下危險駕駛罪立法檢視與反思”發表于《武漢交通職業學院學報》
55.“論財產犯罪數額的認定”發表于《揚州職業大學學報》
56.“竊取COA標簽行為的刑法定性——兼論盜竊罪犯罪對象范圍的界定”發表于《江西廣播電視大學學報》
57.“‘風險社會’刑法立場的嬗變、反思與回歸——以《刑法修正案(八)》為切入點”發表于《重慶廣播電視大學學報》
58.“從‘活人祭祀’到‘以德報怨’:民國時期的死刑存廢之爭——一種法律文化視角的考察”發表于《滄州師范學院學報》
59.“單位實施非單位犯罪行為的定性與反思”發表于《寧波廣播電視大學學報》
60.“死緩適用實質條件的檢視與重構”發表于《江西警察學院學報》
61.“我國刑罰體系的反思與重構”發表于《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
62.“論緩刑考驗期滿故意犯罪構成累犯”發表于《柳州師專學報》
63.“外匯按金交易的刑法定性”發表于《廣州廣播電視大學學報》
Ø 其他文章
64.回歸制度中的人——讀波斯納《法官如何思考》
65.曹富樂:致律師前輩們的一封信
66.2018年,一個年輕刑辯律師的成績單
67.曹富樂:與易勝華律師助理王小艷商榷為什么不能質疑動機
曹富樂律師執業理念:唯生命和自由不可辜負,愿盡己所能,換你罰當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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