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超敏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1、之前付了預付款,現在又不想要了,錢能退嗎?
答:對于這個問題要區分兩種情況。因為預付款有可能是訂金,也有可能是定金。訂金不具有擔保的功能,在交易成功時,訂金充當貨款,交易失敗時,訂金應當全額返還。即使消費者違約,收受訂金的一方仍應當全額返還訂金。
定金則不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具有擔保功能,根據定金罰則,消費者支付的預付款如果是定金,之后不愿意支付尾款繼續購買商品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怎么才能把定金要回來呢?如果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消費者雖然不能直接要求返還定金,但是可以在支付尾款后再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此時退回的全款為定金和尾款。
此外,在法律明確規定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情況下,很多商家會對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約定以定金的方式繳納預付款,其中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有: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或者期刊等,以及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
所以,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要保持理性,要注意繳納的預付款是訂金還是定金,以及購買的商品是否屬于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情況。
2、商家可以隨意取消訂單嗎?
答:不可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成立是否就一定生效呢?對此,《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一般情況下,當網絡交易服務頁面顯示提交訂單成功時,網絡交易(電子)合同成立并生效。除非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符合法定解除的條件,不然商家無權單方面隨意取消訂單。對于商家隨意取消訂單的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擔違約責任:要求商家繼續履行網絡購物合同或者要求商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賠償因取消訂單而遭受的損失,包括商品價格上漲后的差價以及其他損失。
3、網店聲明是否對消費者有約束力?很多網店會在店里聲明,諸如購買后不換不退等等。
答:這個要看是什么聲明,網店聲明其實是一種格式條款,但是不是所有的格式條款都是無效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因此,如果網店作出的是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聲明,例如“一經售出概不退換”,均屬于無效格式條款,對消費者不具有約束力。
4、網店店主說他們是特殊經營,不能開發票,這可以嗎?
答:不可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
因此,商家不向消費者開具發票的,可以被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會被沒收。
5、店家欺詐的話,是否可以退一賠一?
答:針對不同的情況,可以退一賠三或者退一賠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的,可以要求退一賠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如果銷售者明知其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消費者進行欺詐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一賠十。
6、差評構成侵犯名譽權嗎?
答: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具體要分不同的情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因此,消費者有權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商家名譽的,或者冒充消費者惡意差評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
7、買的東西破損,誰負責?
答:這種情況消費者可以申請退貨退款。東西破損原因有很多:如果賣家發貨的時候就已經破損,商家自行承擔責任;如果是易碎物品賣家沒有告知快遞公司的,也要商家自行承擔責任;如果賣家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只是因為在運輸過程中快遞公司存在過錯導致商品破損的,由快遞公司承擔責任。
8、過期食品導致人身損害可以要求賠償嗎?
答:我認為不管是否過期,只要食品致人損害都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過期食品導致人身損害的可以要求賠償。
9、進口商品是否可以不參加“三包”?
答:不可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由此可知,經營者三包的法律義務,并沒有因為是進口或者非進口商品而有所區別。即使是進口商品,商家仍然要承擔三包的法律義務。
10、網購買來的東西發現有質量問題,賣家不承認怎么辦?
答:網購時收到產品質量有問題的,應當及時固定證據,拍照或者拍視頻留存。在與賣家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該網店所在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申請退貨退款,并上傳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圖片或視頻。也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撥打12315進行投訴。
11、快遞被他人冒領,誰來擔責?
答:快遞被他人冒領的責任在于快遞公司或者快遞員沒有認真查驗取件人的身份信息,導致快遞被冒領。作為消費者可以要求賣家重新發貨或者退款,之后賣家可以向快遞公司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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