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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娃,葫蘆娃,一根藤上七朵花。風吹雨打,都不怕,啦啦啦啦……”相信每一位看過《葫蘆兄弟》及其系列的人都會對其主題歌朗朗上口。曾幾何時,這首主題曲無數次被童年的我們傳唱。七只神奇的葫蘆,七個本領高強的葫蘆娃,為了救爺爺,與妖精們展開了巧妙的周旋。堅韌不屈的爺爺,各有神通的葫蘆娃們,婀娜又邪惡的蛇精,面目可憎的蝎子精等等,這些人物都給我們留下深刻的印象。但哪知,我們萬分喜愛的葫蘆兄弟,也曾經經歷過爸爸去哪兒的糾紛案呢。
2010年,著名導演、美術設計師胡進慶、吳云初一紙訴狀,將我國著名的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訴至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葫蘆兄弟》及其續集《葫蘆小金剛》系列剪紙動畫電影中的“葫蘆娃”(即葫蘆兄弟和金剛葫蘆娃)角色形象造型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歸原告所有,由此掀開了著名的葫蘆娃找爸爸的風波。
在美麗的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庭審中,雙方你方唱罷我登場,庭審好不熱鬧。
胡進慶,曾用名墨犢,進慶,著名動畫設計師,導演;吳云初,國家一級美術設計師,兩人在剪紙動畫方面都有很深的造詣。被告方面,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中國最大的美術電影制片廠,也是中國最古老的的動畫電影制片廠。除了本案中的《葫蘆兄弟》,該廠還出品過《大鬧天宮》、《阿凡提》、《神筆》、《三毛流浪記》等著名作品。
庭審主要圍繞四點展開了激烈的交鋒。1、“葫蘆娃”造型設計是否構成作品以及由誰創作。2、“葫蘆娃”造型設計美術作品的性質;3、“葫蘆娃”角色造型能否作為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并由作者單獨行使著作權;4、“葫蘆娃”形象與“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的關系。
在第一點“葫蘆娃”是否構成作品上,一審法院認為,“葫蘆娃”造型設計的作者首次以線條勾勒出“葫蘆娃”的基本造型,四方的臉型體現出善良和正直,粗短的眉毛、長長的睫毛、明亮的大眼、小嘴紅唇透露出孩童的天真與慧黠,粗壯有力的手部與腿部線條暗含蘊藏的無窮力量與本領;上裝的坎肩與下裝的短褲相配顯得精干利落;頭頂的葫蘆冠飾襯以兩片嫩葉,頸部的黑色項圈上點綴兩片葫蘆嫩葉,腰部的葫蘆葉圍裙清晰可見葉片的莖脈,既富有層次感又相互呼應,其巧妙地將葫蘆與中國男童形象相融合,塑造出炯炯有神、孔武有力、天真可愛的“葫蘆娃”角色造型,并以七色區分七兄弟,既表明兄弟的身份又以示區別,體現了作者的匠心獨運與繪畫技巧,其通過手工繪制而形成的視覺圖像,結合線條、輪廓、服飾以及顏色的運用形成特定化、固定化的“葫蘆娃”角色造型,已不再停留于抽象的概念或者思想,其所具有的審美意義、藝術性、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符合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構成要件,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至于“金剛葫蘆娃”,因其與“葫蘆娃”的基本造型并無二致,僅在衣服的顏色和頸部佩飾方面稍做改動,故不構成新的作品,可歸結為一個“葫蘆娃”角色造型。”綜上,法院認定“葫蘆娃”角色造型構成美術作品。
既然構成作品,這作品著作權歸誰所有就成了問題。在這一點上,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影片的影片目錄、每集的完成臺本和1996年美影廠出品的《葫蘆兄弟》系列VCD光盤的每集片尾工作人員名單均顯示,造型設計:吳云初、進慶,對該署名自影片創作完成至今雙方均無異議,被告美影廠亦承認兩原告對系爭造型所作的貢獻。根據我國著作權法有關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的規定,法院據此認定,兩原告共同創作了“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這種理解,那是否就意味著兩原告就擁有了“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等著作權呢?對此一點,被告強烈予以反對。被告一再申明系爭角色造型是由兩原告等人繪制草稿張貼于攝制組內,經組內人員集體討論修改,并經美影廠創作辦公室、藝術委員會反復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并不斷完善,最終由美影廠藝術委員會審定的,該作品的創作系在被告領導下,體現法人的意志,并由法人承擔責任,屬于法人作品。由此雙方的交鋒在法庭上達到高潮。
我們在這里就必須追問一句了:關于什么是法人作品?關于什么是法人作品,我國著作權已有規定。“法人作品”的構成要件有三個:(1)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2)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志創作;(3)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那么本案是否屬于法人作品?原告在起訴狀中認為屬于“職務作品”,那是否有理?針對被告美影廠關于系爭作品系法人作品的辯稱意見,法院認為,雖然兩原告系單位職工,造型設計屬于其職責范圍,系爭作品在單位主持下,為了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而進行的創作,責任亦應由單位承擔,但是,我們不能將法人意志簡單地等同于單位指派工作任務、就創作提出原創性要求或提出修改完善意見等,否則,所有的職務作品均可被視為法人作品,作為自然人的創作者將喪失作者地位。系爭美術作品的創作無須高度借助的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過程也并不反映單位的意志,而是體現了作者獨特的思想、感情、意志和人格。無論是“葫蘆娃”角色造型的線條、輪廓、色彩還是服飾、頸飾、腰飾、葫蘆冠等的選擇都體現了作者個人的構思、選擇和表達。法院因此不認為構成法人作品。 二審法院也認為系爭“葫蘆娃” 角色造型美術作品,是未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而創作的,因此法院認為,系爭作品屬于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特殊職務作品”。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享有除署名權之外的著作權,自然人胡進慶、吳云初享有署名權。二審法院判決為本案“葫蘆娃”造型是屬于職務作品還是法人作品的爭論畫上一個句號。
看來,我們的葫蘆娃們,還得像小蝌蚪找媽媽一樣,也要進行一番“爸爸去哪兒”般的冒險,所幸,我們的葫蘆娃們,也終于找到了自己的爸爸。筆者另認為,我國著作權法關于法人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的規定,憑空增添了諸多不必要的煩惱,在實踐中,要區分是“法人作品”還是“特殊職務作品”實際上是很困難的,軟件公司程序員在公司的組織之下,為了完成公司交付的任務而編寫完成的軟件是法人作品還是特殊職務作品呢?其根源恐怕還是《著作權法》在借鑒不同立法例時,沒有弄清楚各國(各地區)立法之間的差別吧。
作者:李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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