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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 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強迫交易罪的認定強迫交易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強迫交易行為屬一種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并不鮮見,因此,本法為了不致于打擊面過大,而規定了強行商品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2、多次強迫交易的;3、社會影響惡劣的;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后果的;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行為人用輕微的威脅手段進行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很有節制、獲利很有限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可能需要接受行政處罰。
三、強迫交易罪的“交易中”之條件的認定本罪必須發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交易事實存在,雖然這種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強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沒有這種交易存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是搶劫行為,而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一罪與數罪的界限:強迫交易罪在實施過程中,因行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傷亡。如果致人傷亡的,盡管在強迫交易罪與傷害(包括故意與過失)、殺人(故意與過失)罪之間有牽連關系,但是不應當以牽連犯處罰原則處理,而應當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罰。理由主要在于,強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較低的,可見其中沒有包含牽連他罪并以一罪處斷的刑期,也就是說,如果遇到牽連犯他罪而以強迫交易處罰時,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處斷將罰不消罪、依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對此種情況作數罪并罰處理。
強迫交易罪的量刑標準:l、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22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1.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情節嚴重的;2.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
作者:余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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