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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近日,由朱宏敏律師承擔辯護工作的一起非法買賣槍支、彈藥案件獲得公安機關終止偵查的良好結果。
一、接受委托
2022年12月,某縣公安局偵破一起非法買賣槍支彈藥案,當事人W某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案發后,W某委托了朱宏敏律師作為其辯護人,參與本案訴訟。
二、辯護觀點
朱宏敏律師作為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會見了嫌疑人,向其了解其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具體案情。在聽取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后,結合案件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承辦律師初步認為W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較小,依據現有證據對其定罪存疑。
承辦律師立即與案件承辦警官溝通,表達了W某可能不構成犯罪的初步意見。承辦警官回復本案尚有嫌疑人未到案,案件尚處于偵查階段,更多事實有待進一步查明。
在案件偵查階段,承辦律師與當事人保持溝通,協商進一步辯護方案;同時多次聯系案件承辦人,積極跟蹤案件的進展。
經過工作,承辦律師了解到:
1.該案所有嫌疑人均已到案,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對W某解除強制措施已不存在有礙偵查的情形。
2.對W某持有槍型物的比動能鑒定,鑒定結果為不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槍支”,辦案機關將鑒定結果向W某告知。
承辦律師認為,W某在本案中的行為事實已經基本清楚。依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認定W某無罪可以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承辦律師圍繞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的構成要件向公安機關分析了案件證據情況;明確提出不應對W某追究刑事責任的無罪辯護意見,并呈請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W某終止偵查,并對其解除強制措施。
主要理由為:
1.W某持有的槍支數量沒有達到法定的追訴標準。
2.從W某處扣押的槍型物,經依法鑒定,不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槍支”。
3.結合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W某的行為不具備社會危害性。
4.綜合現有證據,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的規定,犯罪嫌疑人W某不應負刑事責任。
5.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W某終止偵查的,應當立即對其解除強制措施。
三、終獲無罪
經辯護律師多次與辦案機關溝通反應,最終辦案機關做出了因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對當事人W某終止偵查的決定,并同時解除刑事強制措施!
結語
在刑事案件中,隨著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不斷推進,案卷材料不斷累積,為案件各環節定性處理而擔責的辦案人員也不斷增加。
一個存在辯護空間的案件,一旦司法機關基于錯誤認識和程序慣性將案件向前推動。挽回難度會更大,當事人也將會遭受更大的風險與不確定性。可謂刑事案件每往前進展一步,無罪辯護的概率就下降一步。
因此,在當事人歸案的第一時間就委托律師介入,由律師提供專業法律幫助,是協助有擔當的辦案人員作出正確法律決定的關鍵變量。
律師簡介
朱宏敏律師有長期的政法工作經歷,先后任職于刑事偵查崗位和法制審核崗位,親身參與了千余起刑事案件的偵破和審查工作,在刑事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
朱宏敏律師曾被安徽某市公安機關選為首批公職律師、掃黑除惡專項審查專家庫成員、經濟案件受案審核組成員、行政應訴人才庫成員。
專職律師執業以來,致力于為個人和企業提供刑事辯護、刑事控告、刑事合規審查的法律服務。在承辦的多起案件中,為當事人取得不起訴、終止偵查、緩刑等良好結果。
撰文| 朱宏敏
編輯| 代娜娜
審核| 陶鴻 徐達妃
附:相關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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