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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Z縣公安局
【公訴機關】Z縣人民檢察院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化名)
【辯護律師】
馮生兵,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黨支部組織委員、工會副主席、法學碩士、管理學(會計)學士
【涉案事實】
李某某曾涉嫌刑事犯罪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服刑出獄后5年內又因涉嫌開設賭場被Z縣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之后,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可能會涉嫌多起開設賭場行為且數額巨大,同時因本案同案犯眾多,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可能會涉嫌串供、騷擾、打擊報復證人等,故決定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繼續深挖偵查。
【辯護經過】
1.本案案發后,李某某被Z縣公安局刑事拘留。鑒于李某某系出獄后5年內再犯刑案的累犯,且本案存在未歸案人員、同案犯之間均有可能存在串供行為、可能會涉嫌多起開設賭場行為且數額巨大等因素,偵查機關向辯護人堅定表態:本案不予辦理取保候審,堅持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辯護人雖當面、電話溝通了意見,并提交書面取保候審申請材料和說明理由,但依據被拒絕。
2.37天黃金期。辯護人接受本案委托之后,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并了解整個案件來龍去脈。同時,辯護人多次與公安機關溝通,并申請辦理取保候審,未果。后案件正常報捕至檢察院,辯護人隨即在確定分配的檢察官之后,第一時間與檢察官見面溝通,并提交書面材料《不予批準逮捕意見書》,同時提交不予批準逮捕后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材料。在7天審查逮捕期間內,辯護人多次與檢察官溝通,并闡明不予批捕的意見。此后的溝通中,檢察官再次詢問辯護人認為不予批捕的理由,且同時表示李某某因涉嫌案情重大、沒有良好認罪態度等應當逮捕的疑慮,辯護人針對該觀點堅持從法理、法律的角度對其予以解釋、消除疑慮。
審查逮捕期限最后一天,檢察官告知辯護人本案決定不予批準逮捕,并通知公安機關變更刑事強制措施:
辯護人對檢察官堅持法理、法律的精神表示敬佩,同時感謝其耐心傾聽辯護律師的法律意見。
【律師寄語】
律師所承辦的不單單是一個案件,而是犯罪嫌疑人的人生。在案件辦理初期看似沒有任何可能性之際,辯護律師仍要心存希望,做不懈爭取,直到塵埃落定。
撰文| 馮生兵
編輯| 代娜娜
審核| 陶鴻 黃新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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